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即被告 傅耘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7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耘楷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為初犯,且於此次犯罪並非首要人物,僅為車手之角色,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被告家中尚有年邁之祖母,本由被告之胞姐照顧,但被告之胞姐將於近期內結婚,無法於家中照料年邁久病之祖母,祖母生活起居需由被告負責,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傅耘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自
101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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