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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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明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春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明春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