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有本院函文在卷可查。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時間尚屬密接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15日14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7號113年3月18日同左113年4月27日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7號113年6月6日同左113年7月18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1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54號113年4月30日同左113年7月13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3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91號113年9月5日同左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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