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丙○○即琨雅機械工業社
被 告 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上午10時40分許
,在被告公司所在地現場履勘三部塑膠彎管機,兩造應準時在現
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