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4年度新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4年8月29日以南縣善警三字第09400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4年8月26日上午0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1樓子(奧老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江0宏(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__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