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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