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良濬 訴訟代理人 陳蔚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枝福 、 楊玉鬆 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七萬七千五百零九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四百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