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 張心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被上訴人 許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