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 和債務人 卡梅 QUIBETEMA.CARMELLALORET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請求日用品新臺幣(下同)1,000元、冷氣費1,955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2月29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日用品、冷氣費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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