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7號聲請人 胡蘭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氏大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