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