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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