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533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