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鴻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鴻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昌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34,681元,應繳裁判費120,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