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施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7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楊意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意萱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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