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王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