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王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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