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
三、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底某日中午,在其台東縣長濱鄉竹湖村十三鄰竹湖二十六之一號住處,明知於第十四屆長濱鄉鄉長選舉中,其為有投票權人,而甲○○以新台幣一千元行賄,要伊投票支持候選人乙○○,仍予以收受並同意投票給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死亡,此有台東縣長演鄉戶政事務所答覆表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各乙紙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三二一頁、三二二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世芳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