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
異議人 謝光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鼎願景二期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5月9日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詩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