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

異議人 謝光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鼎願景二期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5月9日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詩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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