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6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任思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任思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嗣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核屬正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抗告人認以其不涉及販賣、運輸毒品之毒品成癮者,因主要以戕害自身健康為主,應視為病人、被害人,不能單以定罪和處罰方式對待,尚請以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從輕量刑,保證絕不再犯等語前來。
㈡原審依法審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後,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為2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2年11月)以下,顯已就宣告刑總和減去有期徒刑11月,並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觀之①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6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6月)減去1月,②附表編號3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同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2年1月)減去7月,上開編號1至2及編號3至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4月),合計總和有期徒刑2年3月,然原審僅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3月,亦無違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是抗告意旨質疑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已無理由。況被告所犯上開編號1、2、9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行時間互殊,於併合處罰時,已就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考量,原審裁定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上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實已就原宣告刑總和大幅減低,難認有何過苛過重之情事,亦無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
㈢綜上,本件足認原審業經審酌抗告人所犯該等數罪所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既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自屬法院裁量權限適法且正當之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翠雪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任思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8.10│107.08.12│107.05.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52號、│毒偵字第2052號、│偵字第4733號、第│││第2095號│第2095號│4798號、第489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466││││1674號│167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14│107.11.14│107.11.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466││││1674號│1674號│號││判決├────┼────────┼────────┼────────┤││判決│107.12.03│107.12.03│108.01.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8號(編號1│基隆地檢108年度│││、2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字第736號(編││││號3至8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任思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7.19│107.07.17│107.08.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33號、第│偵字第4733號、第│偵字第4733號、第│││4798號、第4896號│4798號、第4896號│4798號、第489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09│107.11.09│107.11.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8.01.19│108.01.19│108.01.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6號(編號3至8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任思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7.24│107.08.09│107.07.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33號、第│偵字第4733號、第│毒偵字第2343號│││4798號、第4896號│4798號、第489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108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09│107.11.09│108.01.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66│107年度易字第466│108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54號││判決├────┼────────┼────────┼────────┤││判決│108.01.19│108.01.19│108.03.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6號(編號3│基隆地檢108年度│││至8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字第13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