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抗告人 張玲美 相對人 廖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至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