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洪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10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3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按月計收1期之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輝煌於89年11月16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8.73%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自99年5月16日起至99年11月7日止,於特約商店內
消費簽帳,至101年8月10日止,尚有163,181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155,06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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