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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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 俞以潔 被告 許凱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凱婷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照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前(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