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智勇
宋穎威黃偉碩蔡羽勤葉建宇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智勇、宋穎威、黃偉碩、蔡羽勤、葉建宇「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部分,均更正為曹智勇、宋穎威、黃偉碩、蔡羽勤、葉建宇「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智勇、宋穎威、黃偉碩、蔡羽勤、葉建宇「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誤為「曹智勇、宋穎威、黃偉碩、蔡羽勤、葉建宇「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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