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之上訴因為繳納上訴費而有欠缺,經原審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即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