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8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