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原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72號

原告吳○廷

林○樂

林○悅

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林○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

陳博文 律師

被告 周紳謙

建嘉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雨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點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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