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伊尊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碁永潤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立碁永潤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 李杰翔 、 李逸螢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2,126元)
1
利息
32萬9,480元
112年8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219/366)
2.17%
4,278.11元
2
利息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2.295%
3,314.66元
3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2年9月21日
113年3月20日
(182/366)
0.217%
355.53元
4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6/365)
0.434%
23.51元
5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0.459%
662.93元
6
利息
1萬4,873元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35/366)
2.17%
30.86元
7
利息
1萬4,87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2.295%
149.63元
8
違約金
1萬4,873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6/365)
0.217%
0.53元
9
違約金
1萬4,87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0.2295%
14.96元
小計
8,830.72元
合計
36萬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