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伊尊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碁永潤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立碁永潤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 李杰翔李逸螢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2,126元)

1

利息

32萬9,480元

112年8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219/366)

2.17%

4,278.11元

2

利息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2.295%

3,314.66元

3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2年9月21日

113年3月20日

(182/366)

0.217%

355.53元

4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6/365)

0.434%

23.51元

5

違約金

32萬9,480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0.459%

662.93元

6

利息

1萬4,873元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35/366)

2.17%

30.86元

7

利息

1萬4,87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2.295%

149.63元

8

違約金

1萬4,873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6日

(6/365)

0.217%

0.53元

9

違約金

1萬4,87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60/365)

0.2295%

14.96元

小計

8,830.72元

合計

36萬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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