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被告 簡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606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靖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