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薇涵
被告 黃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惟其就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
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