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
相對人汎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忠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居間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假扣押、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0號假扣押事件卷查核屬實,並查明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前開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無訛,有審理單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桃院興民科字第五二六號函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