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甲○○(即日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完結日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就任,嗣經本院准予延展清算,茲因九十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故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月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九十二年度司字第
一七、一一一、一四九號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完結日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