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吳泳德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B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