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許文村│第七商業銀行香│九十二年八月三十│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SQ0二六一六四│││││山分行│一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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