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零陸拾伍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