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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