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文均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游文均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真正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依
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相對人之地址,顯然欠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調閱警局之交通事故處理資
料以查明相對人之住居所,惟本件交通事故非發生於道路上
,且相對人所駕駛之車輛亦為第三人所有,交通事故處理資
料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外,並無其他足資辨別相對人之特徵,
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游文均之戶籍謄本及其真正住所
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