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詹燕卿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 告 江萬坤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聰
訴訟代理人 游苑宣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游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