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