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兩造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第2項、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有前揭約定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且原告之總行設在台北市○○區○○路○號,亦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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