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上訴人 陳洸華
陳岳彬 陳岳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日寄存送達,於同月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