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蘇毖瑩 被告 蕭宗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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