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徐志境 被告 陳榮雄 (已歿)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榮雄所犯之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於當庭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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