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羅淑鈴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上午10時至現場實施勘驗。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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