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 張賴朝訓 訴訟代理人 賴張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杰正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444│││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