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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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 甘佩群 代理人 李期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