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4選任辯護人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㈡第八行內關於「95年9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9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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