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甲○○
號4樓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科技發展基金會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