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民榮 於民國93年7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43年7月1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因第三人於民國94年10月29日死亡,無人繼承,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7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茲因第三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之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福南││25-2│建││3│34.37│3007分之300││├──┼───┼────┼────┼────┼────────┼─┼──┼──┼──────┼─────────┼──────┤│002│嘉義縣│民雄鄉│福南││25-9│建││2│4.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79│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磚│61.2│││││││61│││平│全部│││││雙福村6鄰雙│雄鄉福南│造1層│6│││││││.2│││方││││││福路42號│段25-9地│││││││││6│││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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