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范次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范文男
       范哲維
       范敏慧
       范哲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業經本院定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宣判
,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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