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金端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大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E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金端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大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E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